股利政策
股利政策
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應以不低於當年度獲利狀況之4%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狀況之3%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